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的考風、學風和校風,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對學校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試是指由我校負責組織實施的全日制本科學生參加的各類考試。
第三條 凡參加考試的學生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教務處負責組織考試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并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考試違規及紀律處分種類
第五條 考試違規行為分為考試違紀和考試作弊兩類。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第六條 在考試過程中若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應當立即終止其該門課程考試,清出考場,該門課程考試成績無效,記為零分,其成績記錄中記載為“違紀”或“作弊”。考試違規者不得補考。
第七條 考試違規紀律處分依據情節輕重、認錯态度及悔改表現給予通報批評和下列紀律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須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校領導批準;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須由教務處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校領導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三章 學生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違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下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
(三)考試開始信号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号發出後繼續答題。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勢。
(五)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内,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者。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七)将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答題冊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記信息。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記過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文字材料參加考試。
(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
(三)以平時作業作為課程考核成績的,作業有抄襲、剽竊行為。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五)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及考試材料。
(六)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七)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八)違反第八條規定中兩條及以上。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十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認定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攜帶存儲有與考試相關内容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二)通過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三)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2份以上(含2份)答卷答案雷同。
(四)威脅、辱罵、诽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五)利用上衛生間之機或利用身體隐蔽之處作弊。
(六)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八)違反第九條規定中兩條及以上。
(九)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十)考試過程中,通過通訊設備給他人傳遞答案的。
(十一)其他應認定為較為嚴重的作弊行為。
其中(一)到(八)項跟原班級學習;(九)、(十)保留學籍一年,自行參加社會實踐,經學校考核合格後,跟下一個年級學習;(十一)視情節決定跟原班級學習,或者保留學籍一年,自行參加社會實踐,經學校考核合格後,跟下一個年級學習。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
(二)考試過程中,通過通訊設備接收他人傳遞答案或使用其他器材作弊的。
(三)組織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十二條 學生因考試違規受到處分的,其處分決定應在學工部門及所在學院備案。
第四章 考試違規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有考試違規行為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處理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保留學生違規證據。
(二)如實填寫考試違規登記表,詳實記錄學生違規的事實。違規事實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須由2名以上(含2名)監考員和考場巡視員簽字确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規考生告知違規事實的内容,并要求違規考生在違規登記表上簽字,拒絕簽字或因特殊原因不能簽字的,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考試工作人員寫明情況并簽字确認。
第十四條 教務處将考試違規材料轉交學生所在學院,由學生所在學院委派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員對學生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時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調查材料要形成書面材料,調查材料經核對無誤後,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學生共同簽字确認并注明日期。被調查學生拒絕簽字的由調查人員注明情況并簽字。學生所在學院須在三日内将有關材料上報教務處。
第十五條 教務處複核學生考試違規的全部材料,按規定對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後,出具學校處理文件。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程序、處分期限、處分決定、處分告知書的内容、告知及送達方式、受處分學生申述的時限及程序、處罰解除等其它事項,按照《伟德官网bv本科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