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官网bv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22年01月14日點擊量: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入學須知”要求和新生入學通知書上規定的報到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學校在新生報到時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對暫不能在校學習的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由招生就業處組織複查,其他複查内容由所在學院組織複查。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五條    每學期開學兩周内,學生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課程考核的相關規定,按學校考務管理相關文件執行。

課程成績記載、體育成績評定的相關規定,按學校本科學生成績管理相關文件執行。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相關規定,按學校學生管理相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學生應當完成學校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期所修課程應修的學分數。

預警、留降級制度:在每學年結束進行成績審核時,一年級的學生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10學分的,其他年級的學生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18學分的予以預警。一年級的學生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18學分的;其他年級的學生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25學分的予以留級,學生可以申請暫緩留級,暫緩期為一年;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35學分的,必須留級;不及格課程的總學分累計達到45學分或第三次達到降級标準的,予以退學處理。

留級學生在學年開學初辦理留級手續。由于原專業調整或者中斷招生的,學校可以安排留級的學生到相近專業學習。

第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輔修雙學位,具體按學校本科學生輔修雙學士學位管理相關文件執行。學生可以申請選修其他專業課程或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學生可以在學校認可的網絡教學平台上進行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在外校或網絡平台上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九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創新創業學院負責為學生建立創新創業檔案,并存入個人檔案。學校設置創新創業學分,按學校學生創新學分管理相關文件 執行。

第十條    學校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零分,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對該課程給予補考和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及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學生請假,事先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部門批準。審批權限為:輔導員三天以内;學院黨委副書記、教學院長四至十四天;十五天以上的由教學院長簽署意見意見報教務處審批,并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假期。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因病請假應附校醫院證明。學生請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如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并附有關證明,否則以違紀處理。學生每學期請假時間累計不能超過6周。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予以撤銷。

第三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可以申請轉專業,具體辦法按學校本科生轉專業、轉學管理相關文件執行,學生轉專業由學校批準。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第十五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具體按學校本科生轉專業、轉學管理相關文件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四章 休學與複學

第十六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為學生所學專業的學制加四年。

學生休學和保留學籍一般由本人申請,經學院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學院或學校認定為必須休學的學生由學校直接下發休學通知書,予以休學。休學和保留學籍時間以學年計,累計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七條    休學創業的學生,休學時間以學年計,累計最多不得超過四年,同時,在校最長學習年限不超過學制加四年。

第十八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十九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應當于期滿前兩周或複學學期開學後兩周内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學生申請複學時由于原專業已調整或中斷招生的,安排到相近專業學習。

第五章 退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達到學校退學處理标準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到期兩周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兩周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退學學生,必修在兩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對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處理文件并送達本人。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學生申訴處理的有關管理辦法。

第六章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生未修課程或已修但不合格的課程可以參加兩次結業換畢業考試。第一次安排在當年秋季學期開學與補考一起進行,成績合格可換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第二次第二年春季學期開學,與補考一起進行,成績合格的可換發畢業證書,但不授學位,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滿一學年以上的發給肄業證書,未滿一年的出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需提前申請,變更理由要合理、充分。變更後要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按照教育部及黑龍江省教育廳要求進行審核和備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二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雙學位并達到要求的學生,學校發給雙學位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上報黑龍江省教育廳宣布證書無效。

第二十九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 學校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長江路600号伟德官网bv新工程樓
  • 總機:0451-55190667  傳真:0451-55190667
  • 版權所有:伟德官网bv - 伟德软件官方网站
Baidu
sogou